第八条

已修改

募捐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募捐: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劝募;

(二)在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

(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持募捐人有效证件劝募;

(四)寄发劝募函或者发送劝募信息;

(五)义演、义赛、义卖、义拍;

(六)其他适当方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