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