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滞留、私分、挪用、贪污或者侵占募捐财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追缴募捐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缴的募捐财产,应当用于原募捐目的和用途。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