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四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九条已修改募捐人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