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四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募捐人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募捐财产。捐赠人与募捐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有约定的,募捐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