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章 募捐行为第十一条已修改募捐人接受募捐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专用收据的,募捐人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存档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