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财产的使用计划;

(四)工作成本列支计划;

(五)其他。

募捐方案未包含前款规定内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指明并督促募捐人纠正。

募捐人应当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