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