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公安机关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除出现危及生命的病情或者伤情严重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的外,应当依法接收。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置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扶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妥善安置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