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建立预防教育、吸毒监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