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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应当建立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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