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除:(一)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二)周边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