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

(二)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交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城市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