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二)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交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四)城市微循环道路;(五)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