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承载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保证人行道、绿道的宽度,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道路停车泊位根据不同路段、时间的停车需求状况实行免费停放、收费停放、限时段停放三种方式。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限时停车泊位以不同颜色标线施划停车泊位,在泊位内标注停车时段、停放范围等内容,并在停车路段的起点和终点设置“限时段停车”指示标志,标明禁停时段。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停放、免费停放和限时段停放的路段、时间,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拥堵状况以及便民、利民原则确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