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划建设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停车设施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用途。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