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划建设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停车设施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用途。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