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规划建设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或者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机械式停车库或者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