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影响力,热心调解工作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