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安全事故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