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