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在所属水库、水系,建筑工程形成的水坑,采砂、取土、取石形成的坑塘,旅游景区涉水区域和村管的水塘等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巡查值守,做好学生校外防溺水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