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学校下列安全工作:(一)依法保障学校及其周边治安安全;(二)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四)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和学校的合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