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学校下列安全工作:

(一)依法保障学校及其周边治安安全;

(二)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四)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和学校的合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