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学生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