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学生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