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拟订土地复垦、开发、利用和保护计划。

(三)负责土地的调查、统计、评价和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土地管理档案。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会审工作。

(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监督检查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七)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办理奖惩事宜。

(八)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