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县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耕地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