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