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二条有效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