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有效因赠与、继承或者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自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