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引导物业管理各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