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或者拒不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和财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人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