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保障机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