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代表参与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开展承接查验。经查验达不到物业交付条件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复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