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县(市、区)设立社会治理综合机构,整合有关资源、人员、设施,为解决人民群众诉求提供一站式服务。

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理综合机构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社会治理综合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协同高效解决人民群众诉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