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