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有关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