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