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