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自治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自治县依法收取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