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