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执业满一年,可以向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合作区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并需取得主执业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