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向代表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