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