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会同民政部门、人民团体或者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安置帮教、救助帮扶等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上述工作,涉案未成年人住所地不在本市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其住所地有关机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家庭情况、帮教条件等因素进行协调和安排;未成年人无固定住所的,应当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门学校、社会观护基地等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