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调查、处置,对检举、控告或者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的,应当接受、记录,并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接受检举、控告或者报告的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