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应当制定报告指引,细化报告情形,指导、督促相关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流程,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培训,不得因工作人员履行报告义务作出处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