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市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网信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制定家庭监护指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