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设立未成年人服务热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协会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