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未成年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及时沟通其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等情况;可以组织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传授家庭教育的理念、知识和方法。未成年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支持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保育工作,参与校园治理,共同维护教学秩序,做好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