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开展体检,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近视等倾向或者有影响体质的不良行为习惯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并督促、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给予健康保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