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4日